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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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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
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
前項測驗,司法院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