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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EN
經行政院核定設置自由港區者,其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即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相關收費標準,並於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後,發布施行。
經行政院核定不予設置者,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
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徵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