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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EN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 EN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以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
四、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以促進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與國際人權規範相符。
五、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六、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與人權業務各項作為之成效。
七、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
八、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九、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