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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