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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