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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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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第 67 條
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73 條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