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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N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16 日
解釋文: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 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02 月 10 日
解釋文: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 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