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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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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第 6 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69 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