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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84 年 07 月 10 日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