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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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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06 日
解釋文: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 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