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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 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 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 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 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 ,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 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 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 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 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 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 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 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 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 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 ,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 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 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 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 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 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 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 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 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