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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解釋文: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 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 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級:… …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 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 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 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 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 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 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 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08 月 27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 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 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 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