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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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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3 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
第 92 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