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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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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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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
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權行使期間。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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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2 條
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
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