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1 16:04
:::

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指下列資產:
一、主辦機關交付且屬必須歸還者。
二、記載於資產清冊且應移轉者。
三、其他依投資契約應移轉者。
前項現存所有營運資產,其範圍、期滿移轉有關之移轉條件、價金決定方法、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等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