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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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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3 條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執行單位知悉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命其迴避。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
第 9-2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