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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
一、不須逐日查驗。
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業)日。
三、不須逐日開立處分書。於查驗認定改善完成後,自按日連續處罰之起
算日至停止日止,依查驗日罰鍰金額乘以違規期間之日數後合併計算
罰鍰總額。
四、自起算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三次查驗仍未完成改
善,主管機關得依查驗結果分段開立處分書。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開立處分書前,應依行政罰法第四十
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函請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