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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汽車修理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補助品項:
一、申請書。
二、調修品項(清除積碳應檢具施作部位及方式)、收費金額及二年內之發票影本;無發票影本者,得以單價分析表與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調修燃油控制系統項目或零組件保固文件,包括保固條件、保固品項及內容。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不得僅個別申請清除積碳補助品項。
第一項第三款保固內容應包括噴射泵浦、噴油嘴或引擎之零組件等,且燃油控制系統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汽車修理業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全新零件之服務。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補助品項及金額: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性能規格文件,包括產品名稱與型式、進口國家、產品外觀、產品工作原理(濾煙器須加註再生型式、再生條件與時間、廢氣溫度及背壓量測描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適用與不適用之運行條件(含燃油與潤滑油使用條件)、故障衍生後果與因應機制、設備規格或型錄、售價、建議使用對象或車輛匹配原則、正確安裝評估程序與詳細安裝說明。
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性能佐證資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污染減量效益、設備耐久試驗結果及使用年限之佐證資料。
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安全佐證資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周邊附屬設備之電器安全防護、高溫或火災防護及防異物撞擊保護機制。
五、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文件,包括保固保證書、保固條件、保固期限至少三年、保固項目及內容。
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售後服務文件,包括售後服務至少三年及其執行方式、售後服務地點、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人員資格、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程、車主手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詳細使用與保養方法(含安全注意事項、故障訊號因應機制、所有正常維護使用事項)、產品責任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國內外驗證資料及執行實績。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保固內容應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瑕疵零件之服務。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經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五、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發票影本及佐證文件(含調修明細或工單及調修前、後照片);無發票影本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六、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七、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執行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或噴射泵浦總成更新,且完成噴射泵浦鉛封者,應檢附足資佐證完成噴設泵浦鉛封之照片三張。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經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文件影本。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六個月內之黑煙不透光率證明文件及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發票影本及安裝佐證文件(含設備明細、工單及施作前、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