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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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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
經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未達該款所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之二
分之一,其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應追繳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
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應追繳該公司各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
經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未達該款所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但
已達二分之一,其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應按不足之比率,追繳公司所免
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應就各股東實際適用投
資抵減之稅額,與按實際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比率計算之可抵減稅額之差額
追繳之。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
於取得完成證明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受免稅獎勵能獨立
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應用軟體,轉讓其他事業,繼續生產原受獎勵產品或提
供受獎勵勞務,其轉讓係在第二條規定之三年期間內者,該轉讓事業於該
三年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換算;未達該款所
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者,應分別依前二項規定,追繳所免徵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或股東投資抵減稅額。
前三項補繳之稅額,應自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
納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