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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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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EN
第 9 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二、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34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