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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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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第 9 條
本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本會自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收受申請案後,發現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而通知限期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定期間。
第一項審定之結果,應記明理由。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