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第 9 條
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有重大變更計畫,將致民航局對該產品與相關標準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設計者應依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型別檢定。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7 條
航空產品之設計,設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
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