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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臺鐵公司應於交通部指定之期限內完成建置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供交通部查詢與稽核;尚未建置完成前得以書面造冊代之。
前項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應包含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各項維修、養護紀錄與費用成本資料,相關庫存維修材料之盤存及查詢機制。
臺鐵公司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建置完成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者,其依第六條規定提出之申請,交通部得覈實補助。
臺鐵公司依本辦法辦理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維修,車輛之購置及維修,所需計畫經費應由臺鐵公司循公共建設計畫審議及預算編列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其中建設、重置與購置屬自償性且可歸屬於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屬非自償部分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各類計畫,臺鐵公司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並依交通部所定時限前詳實完整提出計畫。其中自償性經費之計算,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交通部為辦理計畫審議作業,得另定審議作業要點。
有影響行車安全必須立即修復之情形者,由臺鐵公司依預算法規定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所需經費由臺鐵公司支應。
前項情形,臺鐵公司應依第二項前段程序辦理,於核定後納編交通部以後年度預算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