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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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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 9 條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入學條件者,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入學條件者,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
第 4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及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預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學則,並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高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休學、復學、軍種轉換、學習評量、重修、降班重讀、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國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學習評量、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5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符合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者,應予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