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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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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少輔會為前條第一項決定前,必要時得訪視少年及其家庭或相關場所,並得請求法院、檢察機關、警政、戶政、社政、衛生醫療、教育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協助提供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配合。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決定結果應通知原通知或請求之機關(構)、學校或個人。
前項通知或請求有二以上少輔會接獲者,由少年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少輔會決定是否開案輔導並通知原通知或請求者;少年有跨轄區移動或行蹤不明情形者,由接獲通知或請求在先之少輔會為之。
第一項之通知或請求,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