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8:33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任職於國內之公私企業機構之就業金卡持有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取得外僑居留證時,移民署應廢止其就業金卡。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