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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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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第 9 條
任職於國內之公私企業機構之就業金卡持有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取得外僑居留證時,移民署應廢止其就業金卡。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第 8 條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