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2:17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
十一、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二、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三、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劣蹟累積每達六點。
十四、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五、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輕微。
十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八、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
三、破壞團體榮譽。
四、飲酒滋事。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六、有賭博行為。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輕微。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者。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