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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造地施工計畫經審議符合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後九十日內一次繳交開發保證金,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得免繳交開發保證金。
開發保證金應依工程總價計算,計算基準如附件二。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繳交開發保證金者,主管機關應駁回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
國土計畫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 EN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