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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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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 9 條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4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