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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條之移交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財產事務總清冊。
四、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