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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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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除應檢附前條所列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列表表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項目。
二、任何在運送期間應實施之補充操作管制。此項管制在保證包件之安全或彌補包件因前款原因所造成之缺失。
三、有關運送方式及任何特別裝載、載運、卸載、搬運程序限制之說明。
四、設計中已考慮之運送中可能遭遇周圍狀況(如溫度、日照等)之最高及最低限制。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申請乙(U)型包件及丙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包件中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及所發輻射之特性。
二、設計之詳細說明,包括完整之工程圖,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及製造之方法等。
三、依附件四有關規定所做之各項試驗及其結果之說明;或根據計算,或以其他證據,證明本設計能符合本規則各項適用規定之說明。
四、使用本包裝時操作及維護指示之建議。
五、該包件之設計,其最大正常操作壓力在十萬帕斯卡(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表壓以上時,應特別說明關於包封容器製造材料之規格,將採用之樣品及將進行之試驗等。
六、計劃裝載之放射性包容物為已照射之燃料者,申請人應說明並證實其安全分析中任何與燃料特性有關之假定,並應於交運前進行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量測。
七、經考慮所使用之各種不同運送方式、運送工具或貨櫃型式後,保證能使包件安全散熱之任何必要特別裝載條件。
八、表示包件組合之圖說,其尺寸宜在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以下。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