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3 14: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都市計畫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第 84 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