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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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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EN
第 82 條
前三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79 條
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第 80 條
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第 81 條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