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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應由評估調查人員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並於相關紀錄上簽名,檢附評估調查人員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之照片為證。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
讓與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報或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其規劃應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