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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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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EN
第 8 條
生產電力之事業依規定申報碳費,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
前項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包含生產電力事業躉售公用售電業或非經躉售逕行供應特定用戶之電量及其排碳強度等相關資料。
碳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
EN
第 5 條
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
前項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K值)×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前項K值為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K值為零。
收費排放量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碳費應繳納費額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