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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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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第 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