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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2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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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EN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