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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不依糧食主管機關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並沒收其
糧食全部,情節較輕者得專科沒收:
 一 關於儲藏處所之管理或限制。
 二 關於加工製造之管理或限制。
 三 關於消費使用之管理或限制。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不依糧食主管機關關於加工製造之管理或限制者,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並沒收其糧食全部,情節較輕者,得專科沒收,為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八條第二款所明定,而糧商登記規則第三條規定,凡未依該規則為糧商 之登記領有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糧食業務,此項規定,又係首開法條之 管理命令,故該條之處罰對象,自不以依糧商登記規則為糧商登記而領有 營業執照之人為限。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八條之犯罪主體,不以依糧商登記規則為糧商登 記取得營業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