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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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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
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 EN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二、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三、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四、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五、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六、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七、外籍自用航空器在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