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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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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8 條
接管營運期間,接管人與前條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及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
第 7 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