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 8 條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
第 7 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每年應達十小時以上。
已登錄之評價機構,其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亦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