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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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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8 條
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本學院後,並應接受經指定之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
第 2 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