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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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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本部督導與執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貸款,而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之營運困難事業,得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類別及條件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償還期限獲展延者,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限。
二、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限;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三、振興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
同一筆貸款得適用前項所定二種以上之利息補貼者,其補貼期間不得重疊。

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貸款條件之受影響演藝團體所需營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前項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維繫營運及研發創作所需人事、業務、場租、行政等費用為限,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二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演藝團體實際需求予以展延。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貸款利息由本部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
第一項受影響演藝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