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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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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校長事件審議會報告審查結果。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情事。
二、無具體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案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案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案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之案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公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四、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款性別事件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五、涉及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第十三款非性別事件之規定: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公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不適任情形,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得予停聘、應即解聘情形,而學校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經判決確定有罪: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之非性別事件,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之不適任情形,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而學校法人未辦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