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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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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本部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將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金額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審核通過之內容執行。
前項審核未通過者,應重行申請。
本部審核通過前,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第四十二條所定個別輔導計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