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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四條及第五條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解聘(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
國教中央團及特教中央團,各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團長,一人為副團長,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分別派兼之;其餘團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直轄市、縣(市)地方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六、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人員,於特教中央團,應遴選具有特殊教育專長者擔任。
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團長,一人為副團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教育局(處)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團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
一、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前項第二款人員,於特教地方團,應遴選具有特殊教育專長者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人員兼任。
第一項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未設分團者,其團員免聘各分團召集人,並得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增聘輔導員若干人為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