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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而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
二、為氣象之觀測者。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