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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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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EN
第 8 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7 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