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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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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8 條
本會如發現獲頒本獎章人員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或有重大損害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之情事者,本會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