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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EN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評估確有接受心理輔導及諮詢之必要後,轉介至合適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
二、心理諮商輔導費用,由被害人依實際支出檢據申請,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人最高補助十次。但情況特殊,經醫療機構、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評估確有特殊需要,並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所定補助次數上限之限制。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九、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十、安置服務。
十一、其他必要之協助。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為安置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安置服務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提供協助之條件、方式、終止協助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